中國臺灣對于學習障礙的認識
一、什么是學習障礙
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ies)是屬于我省特教法中所列身心障礙類別中的一種,學習障礙的孩子一般說來智力正常,但因為腦神經中某種學習功能的異常,使他們在聽,說,讀,寫,算上遭遇一項或多項的困難,這些困難會導致他們在學校的學習產生問題.因為學習障礙的孩子外表和一般的孩子完全一樣,家長和老師大多會將孩子的困難歸因于懶惰,不用心,不聽話.雖然學習障礙是終生伴隨的障礙,但是只要經過適當,有效的教育,學習障礙者還是可以發揮其蘊藏在障礙下的潛力.國內外皆不乏成功的學障成人的例子。
二、不重視學習障礙問題可能產生的后果
學習障礙者的比例雖然高達3%~5%,但是由于國內長期對學習障礙的漠視,使得大多數人并不了解學習障礙.學校老師或家長對學障兒的誤解,常使得學障而受到不當的對待或責罰,對學障兒的人格成長,心理健康造成很大的影響.此外,學障的孩子雖然智力正常,但是其學習困難的特質需要特殊的教學策略,如果長期缺乏特教輔導,學障兒在課業上受到的挫折,使他們很容易中途輟學.因此在不當的教育下,學障兒成為犯罪人口和中輟生的比例很高.整個社會都要付出極大且難以彌補的成本。
三、關于學習障礙的"事實"
1、學習障礙占總人口的3%~5%
2、學習障礙的孩子并不是因為笨或懶或不認真而導致學習困難,而是因為腦神經結構和功能的不同使得他們無法用一般人的學習方式學習,而必須使用不同的學習方式。
3、學習障礙的孩子和其他的孩子一樣聰明,他們只是某一部份的認知能力有缺陷。
4、學習障礙并不是因為智力低下,自閉癥或聽力,視力,人格上的缺陷所造成的。
5、學習障礙者的差異性很大,幾乎沒有兩個學習障礙者的學習困難現象是一模一樣的。
6、如果得到適當的幫助發揮天賦潛能,學習障礙者也可以獲致成功,如愛因斯坦,邱吉爾,洛克菲勒,李光耀,湯姆克魯斯等都是有名的成功學障者。
7、學習障礙是特教法中規范的身心障礙類別之一,其與一般身心障礙學生一樣,在特教法中有明文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的權利相關的鑒定,安置,輔導等措施也有法令上的規定。
8、學習障礙是終身的障礙,并無法透過某種治療法而痊愈,但是他們的困難可以因為特殊教育的協助,以及他人的了解和環境的配合與接納,而不致于妨礙他們的潛能開發。
四、學障的分類:
1、注意力異常:根據診斷及統計手冊(DSM)對注意力缺陷及過動癥提出的診斷標準,包括不專注,沖動和過動這三種.據估計學障學生在專注行為的表現顯著低于一般學生,而有15%注意力缺陷及過動的學生被診斷為學習障礙。
2、記憶力異常:記憶力異常在學障學生上常見的有短期記憶的編碼分類和從長期記憶庫中檢索資料的困難。
3、知覺與知動異常:知覺異常包括聽覺處理缺陷和視覺處理缺陷。
4、思考異常:思考異常者則在形成概念,組織與統整上有困難.這些異常都可能影響所有的學習。
5、語言異常:此障礙會使學障學生的溝通技巧發生困難,因而無法有效的與人交談,也連帶影響其文字的學習,如閱讀和書寫等。
6、閱讀障礙:80%的學習障礙學生出現閱讀的困難,北京京北京樂朗樂讀教育培訓中心包括認字和理解。
7、書寫障礙:書寫障礙包括寫字和書寫表達。
8、數學障礙:運算障礙和閱讀障礙一樣是學障出現數學障礙的一種嚴重狀態,即表現無法學習數學的概念和運算。
五、教學上要注意的事項
盡管學科方面的低成就現象是學習障礙兒童的主要特徵之一,然大部份此類兒童在學習上或行為上的行為尚屬輕度障礙,因此一般仍在普通班就讀,并由資源班教師提供服務,針對其特殊需要,制定個別化教學原則:
1、分析兒童的內在能力:知道學生在學習能力方面的強弱點及需要。
2、分析教材內容:用適當的教材和教學策略,使兒童學習得最有效。
3、分析學習環境:提供適合兒童學習的教學設備與學習環境的布置。
為使教學活動進行順利,教師在教學上還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1、確定兒童學習的基準線:成就低劣是此類兒童在學習上的特徵,因此教師應從其能力范圍所及,開始為其學習活動的起點,并提供積極的學習環境,給予成功的學習經驗,以避免過多的挫折而失去學習的興趣。
2、明確的指示:對在理解和聽從指示方面有困難的學習障礙學生,教師應在其學習上或行為上,給予明確而具體的指導,以避免發生誤解的情形。
3、安排特殊的教材與學習環境:分心和活動過多現象,是此類兒童在行為上的特徵之一.因此,在教學環境的措施上可以以環境--教育配合說來糾正此種行為癥狀。
4、學習容忍:情緒不穩也是學習障礙兒童的行為癥狀之一,因此,教師要能體諒兒童的此種癥狀,避免權威式的教導。
5、注意教學策略和兒童的學習層次相配合:個體的學習要能發生效果,教師在教學時就要能針對個體的發展層次(1.求知2.熟練3.保留4.類化5.適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